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局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决定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4件,废止政策性文件11件。现将清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共4件):
******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22〕29号)
2.《关于印发四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医保联〔2022〕11号)
3.《关于开展舒缓疗护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医保规〔2024〕1号)
4.《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通知》(四医保联〔2024〕5号)
二、下列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共11件):
1.《关于制定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0〕2号)
2.《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四医保发〔2020〕12号)
3.《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1〕2号)
4.《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1〕9号)
5.《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1〕14号)
6.《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2〕2号)
7.《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2〕3号)
8.《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2〕4号)
9.《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四医保联〔2022〕5号)
10.《关于印发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案的通知》
11.《关于印发2023年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方案的通知》